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有各該案號刑事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復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一四四號解釋可資參照;是附表編號一、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後,雖均得易科罰金,但因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原判決所處之刑仍不得易科罰金,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偽造有價證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2月15日│92年1月1日│91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2年度偵字│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4736號│第14736號│第1115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83│94年度訴緝字第83│92年度易緝字第38││││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4年7月26日│94年7月26日│92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緝字第83│94年度訴緝字第83│92年度易緝字第38││││號│號│號││確定├───┼────────┼────────┼────────┤││判決確│94年8月29日│94年8月29日│92年11月2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附註││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經│││││宣告有期徒刑逾1│││││年6月,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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