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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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179號
原 告 楊芳齡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訴訟代理人 蘇泰禎
被 告 吳梓 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月23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7年2月2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
尚有應行辯論之點,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