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林碧貞
施美妃
施昱舟
施昱帆
施芸 如
施盈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碧貞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調
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本於對相對人林碧貞之債權,代位相對人林碧
貞聲請就相對人公同共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598、
598-1、598-2、598-3、598-4、598-5、598-6、598-7、598
-8、598-9、598-10、598-11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不動
產)辦理繼承登記,並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
系爭不動產均位於臺南市,非屬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
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髙玉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