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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