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2434號
原 告 許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