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華信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均
代 理 人  王定子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林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
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北簡字第13873號判決確定在案,並已於該判決主文第
二項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5,950元應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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