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詹凱智 兼法定代理人 沈欣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孟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9,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