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77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非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正喜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末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297條第1項前段已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權人雖主張該筆債權係受讓而來,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已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以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該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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