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益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益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益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4日│105年8月1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關年度及案號│察署105年度毒偵字│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第467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實││1627號│205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29日│105年10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判││1627號│2055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0日│├──┴────┼─────────┼─────────┤│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3號│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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