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志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劉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已就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聲請認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既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附表:
受刑人劉志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6日某時│100年4月10日9時40│100年4月15日19時32││││分10秒│分15秒│├──────┼──────────┼──────────┼──────────┤│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年度偵字第2119│││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79號│79號│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101年4月2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100年度矚訴字第30號││決├────┼──────────┼──────────┼──────────┤││確定日期│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101年5月10日│└─┴────┴──────────┴──────────┴──────────┘┌──────┬──────────┬──────────┬──────────┐│編號│4│5││├──────┼──────────┼──────────┼──────────┤│罪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9日8時47│100年4月22日12時18││││分17秒│分32秒││├──────┼──────────┼──────────┼──────────┤│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機關年度案號│署100年度偵字第2119│署100年度偵字第2119││││7、21198、21199、254│7、21198、21199、254││││79號│79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101年度上訴字第180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2日│101年12月12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817│102年度台上字第1817│││決││號│號│││├────┼──────────┼──────────┼──────────┤││判決│102年5月9日│102年5月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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