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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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許童年籍詳.法定代理人許父年籍詳.
許母 年籍詳.被告 簡瑞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瑞志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簡瑞志(00年0月0日生)成年後,因其父、母之法定代理權消滅,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又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本件應由取得訴訟能力(已滿20歲)之被告簡瑞志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