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9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美娟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7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張志偉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鄧美娟被訴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通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曾銘龍 撤回其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其效力不及於同案被告張志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廖怡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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