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弘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弘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文弘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32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罰金5萬元,緩刑2年,於101年3月27日確定在案。茲被告竟於緩刑期前即101年2月14日另犯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8日以101年度交簡字第1077號判處罰金8萬元,於101年3月27日確定,受刑人因有上揭犯罪事由,足認其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被告上述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1款、第7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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