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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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福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福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福志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按: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於民國100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為此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方祥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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