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呈具保人李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林忠呈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有明文,但若於裁定沒入前,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再為沒入之裁定,一方面可明瞭被告是否果真逃匿,一方面可使具保人對於沒入之裁定更加信服,故未通知具保人追保,不得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70年10月28日司法院70廳刑一字第1104號法律問題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李莉因受刑人林忠呈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該受刑人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由具保人繳納指定保至金伍萬元後並釋放一節,有本院99年刑保字第203號收據影本1紙附卷可按,嗣雖經合法通知受刑人,應於民國100年11月29日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於100年11月29日到案執行,不到依法沒入保證金,固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紙、員警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惟查,具保人住彰化縣彰化市○○路○○○號9樓之2,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書足稽,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追保之通知,係送達至彰化市○○里○○○路○○巷○弄○○號,自難認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追保,雖本院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然在合法通知具保人追保,具保人仍置之不理,而可確認被告顯已逃匿,且具保人亦漠不關心被告能否到案執行狀況前,尚難認被告確已逃匿,故依現存卷證,本院無從認受刑人確已逃匿,自無從為沒入保證金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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