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林坤霏 被告 王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