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 吳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吳政修於民國92年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
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修法規定至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債務人自民國104年11月24日起即未繳納,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民國105年1月15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15,518元及利息暨違約金408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政修│民國105年1月│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5518││16日│││││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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