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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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丁沼丞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法第2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再審原告誤以再審聲請狀提出,且漏未表明(一)被告。(二)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判及就本案如何裁判之聲明(例如:原確定判決廢棄)。(三)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並遵守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法第27
6條參照)。(四)確定終局判決或裁定之繕本。(五)再審起訴狀之繕本(含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應予補正及釋明。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補正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秀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