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榮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李榮議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26號、第856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15、201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877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57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號判決上訴駁回;附表編號19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1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如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為竊盜罪、如附表編號2至4、18所犯之罪均係施用毒品罪、如附表編號5至17、19至26所犯之罪皆為販賣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7所犯之罪係轉讓禁藥罪等犯罪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雅芳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4日│107年5月16日│107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3108號│第950、1348號│第950、1348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2015、2018號│2015、2018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28日│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高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29│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2015、2018號│877號││├────┼────────┼────────┼────────┤││判決│107年10月1日│107年12月25日│108年3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第701號(臺灣彰化│848號(108年度執│156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485號)│更字第485號)│││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888號│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7年5月16日│107年3月3日│107年2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第950、1348號│5371、6114號│5371、61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015、2018號│24號│24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5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判決││877號│24號│24號││├────┼────────┼────────┼────────┤││判決│108年3月14日│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2099號│││1564號(108年度執││││更字第485號)│││├────────┼─────────────────┤││編號2至4所示之罪│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7年2月6日│107年2月7日│107年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371、6114號│5371、6114號│5371、61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4號│24號│24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號│24號│24號││├────┼────────┼────────┼────────┤││判決│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99號││├──────────────────────────┤││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6日│107年2月14日│107年3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371、6114號│5371、6114號│5371、61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4號│24號│24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號│24號│24號││├────┼────────┼────────┼────────┤││判決│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99號││├──────────────────────────┤││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2月│有期徒刑10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8日│107年4月7日│107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5371、6114號│5371、6114號│5371、611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24號│24號│24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4號│24號│24號││├────┼────────┼────────┼────────┤││判決│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099號││├──────────────────────────┤││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1月│有期徒刑10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5月11日│107年5月15日│107年7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107年│││││7月27日為警採尿│││││前3日之某日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毒偵字│││5371、6114號│5371、6114號│第138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院│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4號│24號│1345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21日│108年3月21日│108年2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08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判決││24號│24號│1345號││├────┼────────┼────────┼────────┤││判決│108年4月20日│108年4月20日│108年5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臺灣彰化地方檢察│││2099號│署108年度執字第││├─────────────────┤2825號│││編號5至1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6年12月5日│106年12月17日│106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7969號│7969號│79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52號││├──────────────────────────┤││編號19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2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0日│106年12月20日│106年9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7969號│7969號│79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52號││├──────────────────────────┤││編號19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12日│106年10月14日│107年4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7969號│7969號│796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9號│1389號│138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108年7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752號││├──────────────────────────┤││編號19至2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