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陳明良 原告陳 劉淑眉 原告 陳虹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發服裝行即 林穎男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㈠請求給付原告陳明良新臺幣(下同)11,366,3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求給付原告 陳劉淑眉 4,022,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請求給付原告陳虹霖3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首揭說明,故本項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15,688,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