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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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家婚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聲請人 郭俊傑 相對人 林秀媗 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結婚,詎相對人於108年11月30日無故離家,迄今不願返回與聲請人履行同居義務。為此,爰依民法第1001條聲請履行同居等語。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然查,兩造業於109年5月8日協議離婚,有本院查詢兩造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自不得聲請履行同居。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01條聲請履行同居等語,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謝明倫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家婚聲 字第 3 號裁定(110.01.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補 字第 27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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