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8號原告𡍼顯訴訟代理人 汪慶德 被告𡍼 朝讚 訴訟代理人𡍼 清助
𡍼 松海 被告𡍼 麗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𡍼 家雄
𡍼松海被告𡍼 欽信
𡍼 彥鈞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𡍼松海被告𡍼 新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𡍼 清維 被告 鄭寬寶
𡍼 清風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素珠 兼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𡍼 清水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𡍼 麗翠 被告陳𡍼 生華
𡍼 清守 𡍼清境𡍼 清宗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𡍼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由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