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洪文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淑美王正宏吳昆達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3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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