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鄭順明 法定代理人 鄭振良
陳玉滿 被告 楊淳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9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