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0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0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017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違約金約款。
二、加速條款。
三、陳明利率之計算,並提出基準利率表。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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