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32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自核發支付命令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其中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元為利息,債權人請求上開金額自核發支付命令之日迄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係複利,利息不得重複請求,故駁回此部份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