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7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長虹公園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倍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曾睦敦 等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邱景芬法官管靜怡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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