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89號上訴人即被告璋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冠團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彥良
朱俊安 顏煒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0月20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