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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