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倍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被告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法定代理人 李宗悌 訴訟代理人 莊獻毅
劉承斌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軟體買賣合約暨系統導入服務合約」第十三條第三項(五)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