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羅武龍 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高烊輝 律師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武龍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斟酌其案情,認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高烊輝律師(事務所設臺北市○○區○○路4段
406號3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