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號抗告人即被告 仇泰山 上列抗告人因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
2月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6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同法第4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0年2月1日所為駁回抗告人聲請撤銷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原裁定(如附件),依法不得抗告,且此不得抗告既為法所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尾所為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誤載,而受影響,是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顯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林卉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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