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6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王世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原名 王世盛 )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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