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5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承包桃園縣○○鄉○○路○○○巷○○弄○○號及42號採光罩工程,於民國98年1月18日下午
3時許,見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乙○○住宅
1樓窗戶未上鎖,竟翻越窗戶無故侵入屋內,案經告訴人乙○○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有被告於本院98年5月21日準備程序庭庭呈之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