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雅蘭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65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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