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豐全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炘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0,000元,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序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1600,000元111年12月9日6%2600,000元111年12月14日6%3600,000元111年12月16日6%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