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99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抗字第468號、105年度台聲字第7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及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1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於同年月11日已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雖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以106年度台聲字第1254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業於106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聲請人迄未補正,其此部分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777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再審理由,則未據表明,依上說明,該部分聲請亦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盧彥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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