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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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德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煙灰缸壹個沒收之。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 蔡宗 諺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之聯絡行為。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同時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涉犯此部分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其傷害告訴部分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依照首開說明,本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檢察官及本院均認為傷害部分與前開違反保護令罪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依法核發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恣意對被害人為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行為,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中產、職業為工地主任,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扣案之煙灰缸1個,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一時失慮觸犯刑罰,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又如上所述告訴人已原諒被告,,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2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第1、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以啟自新。被告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如再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情節重大,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項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舒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9667號被告甲○○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 蔡宗諺 為父子,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前曾對蔡宗諺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以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65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不得對蔡宗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且不得對蔡宗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甲○○於知悉本件保護令內容後,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傷害之犯意,於110年8月15日15時30分,在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與蔡宗諺之共同住所,持煙灰缸砸擊蔡宗諺,致蔡宗諺受有頭部鈍傷等傷勢,並以此方式對蔡宗諺為身體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蔡宗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上開犯行不諱,與證人即告訴人蔡宗諺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76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家庭暴力案件訪查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家庭暴力案件相對人約制紀錄表、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傷勢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之關係,請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檢察官邱舒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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