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原告 吳泗倉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吳姎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被告 呂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603號原告 吳泗倉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
吳姎凌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婷 律師被告 呂秀梅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