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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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4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439號債權人華埠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亭妙 債務人林鴻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司促 字第 6439 號其他文書(103.0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度 雄小 字第 1180 號(103.06.1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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