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羅富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股票│壹│肆佰│││││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