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聲請人 李權秤 相對人 林聰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六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上開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其餘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三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民國95年11月31日,惟11月並無31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發票日記載係指11月之最後一日,即應以95年11月30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69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臺幣)│││││├──┼──────┼─────┼──────┼──────┼─────┼──┤│001│95年10月27日│261,300元│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TH0000000│准許│├──┼──────┼─────┼──────┼──────┼─────┼──┤│002│95年10月27日│261,300元│96年1月31日│96年1月31日│TH0000000│准許│├──┼──────┼─────┼──────┼──────┼─────┼──┤│003│95年10月27日│261,300元│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TH0000000│准許│├──┼──────┼─────┼──────┼──────┼─────┼──┤│004│94年11月30日│400,000元│未載│94年11月30日│TH0000000│准許│├──┼──────┼─────┼──────┼──────┼─────┼──┤│005│94年8月31日│700,000元│94年11月30日│94年11月30日│CH0000000│准許│├──┼──────┼─────┼──────┼──────┼─────┼──┤│006│未載│11,700元│未載│------------│TH000000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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