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字第29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另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應從「103年6月27日」更正為「103年6月4日」,附此指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繕本)。書記官蕭惟瀞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及時間│103年2月27日晚上11時│103年4月13日晚上6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103年度營偵字第472│署103年偵字第3352號│││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6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14日│103年6月27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261號│103年度嘉交簡字第928│││││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4日│103年7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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