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家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一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標的其中新臺幣686,000元之計算方式(即每月給付數額為何?請求給付之起、迄日何?)(由於聲請人所提出借支單,關於該部分請求僅記載新臺幣460,000元,與請求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