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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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育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暐縉 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