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35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育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暐縉 間因一百一十年度基簡字第二三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雅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