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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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52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劉信威 被告 王金宗 (原名 王何宗 )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村0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附表】編號尚欠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期間(民國)週年利率期間(民國)週年利率①29,577元自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9日0.90%自109年8月2日至109年12月9日0.090%自109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1.90%自109年12月10日至110年2月1日0.190%自110年2月2日至清償日止0.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