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齊天空調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另行裁
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叁佰
貳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