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7號
原告 陳秀美
被告 王文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文豐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秀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程克琳
法 官王星富
法 官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