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6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告海山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玄機 (董事)被告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 周順然 (關務長)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原以財政部為被告,表明不服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民國102年1月25日第00000000號處分書及102年5月29日高普法字第1021003347號復查決定,嗣於102年10月29日補正本件被告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經查被告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街○號,本件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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