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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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 許國地
楊謝美香 蘇嘉雄 林收 潘文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 律師
簡凱倫 律師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 律師
參加人福鑫農具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嘉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福鑫農具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在坐落屏東縣○○鄉○○段○○○號等9筆土地,申請開發「福鑫農具有限公司工廠興建工程」,於民國106年3月6日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被告所屬城鄉發展處)轉送上述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即被告審查,經被告所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於106年6月20日第66次審查會議作成「本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之審查結論,認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原告不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本件行政爭訟。然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前述規定命參加人福鑫農具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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