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08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利息之起算日係以何種書面送達之翌日起算?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楊祖明